有關車輛買賣業者對相關消費爭議處理與車輛瑕疵的修復,自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妥處;另如係影響中古汽車之重大事項者,亦應依「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予以揭露相關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針對提案各項訴求,具體研議參採情形如下:
1.有關重大瑕疵新車處理部分-【納入研議】
(1)按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交車後車輛發生所列重大瑕疵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新車,或解除契約。而現行實務,業者以定型化條款單方決定,常以交車後30日或行駛5,000公里為基準,對消費者顯不公平。
(2)目前修正草案規劃,明定以交車後120日或行駛12,000公里為最低門檻。
2.有關屢修不復新車處理部分-【納入研議】
(1)有關屢修不復新車之解除契約或更換新車部分,現行無法律明文規定,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2)目前修正草案已規劃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消費者得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之相關規定如下:
I.交車後120日或行駛12,000公里之內,於使用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者。
II.交車後120日內,因回廠維修致累積無法使用天數達30天以上者。但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或回廠維修期間業者已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代步費用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3)業者除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外,並應負保固責任。至於車商所負瑕疵擔保責任,並不會因保固期間屆滿而受影響。
3.有關檸檬車整修後再次出售資訊揭露部分-【現已訂有相關規範】
(1)如檸檬車既經車商出售予消費者,再由其收回,即所稱「中古車」,自應適用本部所訂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2)按現行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有關中古車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泡水事故或死亡事故等資訊,應予揭露。次按該事項第19點規定,業者應擔保中古車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3)換言之,車商出售中古車時,本應揭露影響車況重大事項等資訊,並負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