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要求車商對車輛缺陷負責」,涉及交通部業務權責之車輛安全問題,交通部回應表示,倘有通案性車輛安全疑慮,目前已可依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辦理相關召回改正事宜,另國內與國外(美、英、日及澳)等立案之召回改正案件及車輛安全相關資訊均已刊登於車輛安全資訊網(www.car-safety.org.tw),可提供國內消費者查詢車輛召回改正及車輛使用相關資訊,使國內車輛安全性召回改正資訊公開化及透明化,且亦於102年配合行政院消保處指示建置「RSS不安全產品資訊」專區,現行法令制度及執行面皆已建立完善。
至於民眾提案建議增設第三方公正鑑定機關部分,經交通部研析,車輛個案瑕疵鑑定工作主要是透過相關事證釐清確認車廠之整車或零組件有無設計或製造之瑕疵情節產生,以解決雙方個案車輛爭議問題,為高度技術與專業性之工作,須具有豐富知識與經驗及具備相關鑑定能量,但因車種(自行車、機車、大小客車、大小貨車等)不同、廠牌設計不同、車輛系統(引擎、底盤、電機等)多元化、跨不同領域(如機械、電子、材料、化學等)等因素,使得車輛瑕疵鑑定工作難以由單一機構執行,且經查國外(美國、英國、澳洲、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等國家)亦尚未有由政府部門建置或評鑑認可第三方單位進行車輛瑕疵鑑定之作法,大多由具備相關鑑定能量之單位,依當事人請求進行車輛個案瑕疵鑑定作業,此國外做法與目前國內情況類似,且以臺灣目前條件與政府預算情形,實難成立一個專責機構進行車輛瑕疵鑑定工作。
惟考量民眾有個案車輛瑕疵鑑定之需求,交通部前已委請車安中心協助調查國內有意願辦理車輛瑕疵檢測之機構或專家,民眾如有鑑定需求可洽詢車安中心提供彙整名單,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