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於99年12月31日前符合之安全基準項目:
車輛規格規定、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靜態煞車、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聲音警告裝置(喇叭)安裝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反光識別材料*、聲音警告裝置(喇叭)、速率計、安全玻璃、安全帶、輪胎、燈泡、氣體放電式頭燈*、方向燈、前霧燈*、倒車燈、車寬燈(前(側)位置燈)、尾燈(後(側)位置燈)、停車燈*、煞車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側方標識燈*、反光標誌(反光片)、動態煞車、防鎖死煞車系統*、轉向控制系駕駛人碰撞保護、側方碰撞乘員保護、轉向系統、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強度、頭枕、門閂/鉸鏈、非氣體放電式頭燈、後霧燈、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
2.自100年1月1日後新增之安全基準項目:
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間接視野裝置、電磁相容性、適路性前方照明系統*、機械式聯結裝置安裝規定、機械式聯結裝置、電動汽車之電氣安全、燃油箱、胎壓偵測輔助系統、低速輔助照明燈、晝行燈、LED(發光二極體)光源*、汽車控制器標誌、貨車車外突出限制、車輛低速警示音、氫燃料車輛整車安全防護、氫儲存系統、氫儲存系統組件、煞車輔助系統、車輛穩定性電子式控制系統、後方碰撞燃油箱之火災防止、燃油箱安裝規定、燈光訊號裝置、道路照明裝置、反光裝置、車輛前方結構之行人碰撞防護性能、網路安全及網路安全管理系統、軟體更新及軟體更新管理系統、事件資料紀錄器、小型汽車之緊急煞車輔助系統
備註:*-此為選配裝置,若有配備才須符合本項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