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基準項目差異 內容

三.大客車

1.於99年12月31日前符合之安全基準項目:

車輛規格規定、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靜態煞車、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汽車傾斜穩定度規定#、聲音警告裝置(喇叭)安裝規定、行車紀錄器、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能要求、反光識別材料*、聲音警告裝置(喇叭)、安全玻璃、安全帶、輪胎、燈泡、氣體放電式頭燈*、方向燈、前霧燈*、倒車燈、車寬燈(前(側)位置燈)、尾燈(後(側)位置燈)、停車燈*、煞車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側方標識燈、反光標誌(反光片)、速率計、動態煞車、轉向系統、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強度、頭枕※、非氣體放電式頭燈、後霧燈、火災防止、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

2.自100年1月1日後新增之安全基準項目:

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間接視野裝置、防鎖死煞車系統⊙、電磁相容性、適路性前方照明系統*

 

備註:

      *-此為選配裝置,若有配備才須符合本項法規。

      #-車高3.4m以上者應符合。

   ※-總重量小於3.5公噸者應符合。

      ⊙-不超過四軸者應配備。超過四軸者為選配。

  • 發布時間:201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