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基準項目差異 內容

四.大貨車

1.於99年12月31日前符合之安全基準項目:

車輛規格規定、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靜態煞車、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汽車傾斜穩定度規定#、聲音警告裝置(喇叭)安裝規定、載重計安裝規定○、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安裝規定○、載重計○、行車紀錄器、反光識別材料*、聲音警告裝置(喇叭)、安全玻璃、安全帶、輪胎、燈泡、氣體放電式頭燈*、方向燈、前霧燈*、倒車燈、車寬燈(前(側)位置燈)、尾燈(後(側)位置燈)、停車燈*、煞車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側方標識燈、反光標誌(反光片)、速率計、動態煞車、轉向系統、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強度、非氣體放電式頭燈、後霧燈、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

2.自100年1月1日後新增之安全基準項目:

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間接視野裝置、防鎖死煞車系統⊙、電磁相容性、適路性前方照明系統*、機械式聯結裝置安裝規定、機械式聯結裝置、電動汽車之電氣安全、燃油箱、低速輔助照明燈、車道偏離輔助警示系統、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晝行燈、LED(發光二極體)光源、汽車控制器標誌、貨車車外突出限制、車速限制機能、車輛低速警示音、反光識別材料-重型貨車與長型拖車用後方標識牌、氫燃料車輛整車安全防護、氫儲存系統、氫儲存系統組件、燈光訊號裝置、道路照明裝置、反光裝置、盲點警示系統、網路安全及網路安全管理系統、軟體更新及軟體更新管理系統

 

備註:

      *-此為選配裝置,若有配備才須符合本項法規。

      #-車高3.4m以上者應符合。

      ○-砂石專用車適用。

      ⊙-不超過四軸者應配備。超過四軸者為選配。

  • 發布時間:201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