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於99年12月31日前符合之安全基準項目:
車輛規格規定、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靜態煞車、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載重計安裝規定○、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安裝規定○、載重計○、小型汽車附掛拖車之聯結裝置靜態強度、反光識別材料*、輪胎、燈泡、方向燈、倒車燈◎、車寬燈(前(側)位置燈)、尾燈(後(側)位置燈)、煞車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側方標識燈、反光標誌(反光片)、動態煞車◎、轉向系統、後霧燈
2.自100年1月1日後新增之安全基準項目:
防鎖死煞車系統◎
備註:
◎-重型拖車適用。
○-砂石專用車適用。
*-此為選配裝置,若有配備才須符合本項法規。